于山轮租金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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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山”轮租金争议仲裁案裁决书申请人福建省XX总公司(以下简称船方)根据其与被申请人安徽XX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方)于1993年8月20日签订的“于山”轮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6年7月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裁决租方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163204.93美元及其自199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10%的利息,并负担船方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及仲裁费。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船方指定宋迪煌先生为仲裁员,租方指定朱曾杰先生为仲裁员,船租双方共同指定高隼来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9月16日组成的仲裁庭审理。仲裁庭
2、于1996年10月3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船租双方的代表及代理人在庭上进一步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庭后双方都提交了补充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案裁决。一、案情与争议根据船租双方1993年8月20口签署的租船合同的规定,船方提供“于山”轮自1993年8月16口起至1994年12月2日止供租方使用,租金总额为791500美元,租方已向船方支付租金551000美元。仲裁庭致双方当事人的(97)海仲字第120号函中,误将551000美元打印为551500美元,船方对此提出异议,仲裁庭经调查予以纠正。关于租方替船方垫付费用及租金中应扣减项目,船租双方存在争议,致使剩余租金
3、不能及时结清。双方争议如下:1 .垫付船员航贴。双方就该款项的计算公式意见一致,但船方认为租方计算结果有误,经核实应为49460.00美元。2 .V9425航次因船方吊机损坏而发生的额外费用1500美元,租方认为应当扣减此款项,船方对此项扣减无异议。3 .V9410航次从日本福山港装钢材回国内,因船舱不适,原定的3000吨卷钢只装了2465吨,租方损失运费9218.44美元。船方提出,“于山”轮船长曾于装载前宣载2500吨,对此租方并未提出异议;租方认为,根据船方提供的船舶规范文件的记载,“于山”轮可载量为3200吨。4 .租方提出,V9413航次在大连港装货因船方原因,原定2500吨只装了1
4、782吨,租方损失运费10562.83美元,并且由于货主重新过磅剩余货物以得出提单数字又耽误两天时间,租金损失3400美元及燃油费用损失440美元,共计14402.83美元。船方认为,大连港装货为子母袋包装的黄豆,特殊的包装形式造成亏舱严重,再考虑到船舶稳性及机械作业困难等因素的影响,该轮仅能装载1782吨。5 .租方提出,V9301航行日本途中因船方指示返航至南韩避风167天,租金损失2839美元,耗油3231.45美元,合计6070.45美元。船方认为,根据气象台提供的台风气象位置,船长采取避风措施是合理的,因此船方不同意此项扣减。6 .租方提出,V9409航次日本福山修船停租3.83天,
5、应扣租金及油款计7564.6美元。船方同意此项扣减。7 .租方提出,V9413航次从南韩仁川至大连修船,从1994年6月16日至6月27日,合计12天,应扣租金20400美元,油款1680美元。同时应船方要求,安排船舶在南韩岸吊及加夜班作业,而发生租用岸吊费用2250美元及码头工作夜班作业费2500美元。船方提出,“于山”轮1994年6月23日修船后恢复使用,修船时间应计算到23日止,租方多扣4天的租金及燃油,对于岸吊及夜班费用,船方同意扣减。8 .租方提出,租方将船舶转租给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期间,该轮无故避风,造成租方租金损失两天,计3800美元。船方认为避风合理不应扣除租金。9 .租方提
6、出,V9425航次在日本细岛港卸货,由于船舶吊机损坏耽误卸货7.21天,租金损失11536.00美元及燃油1586.20美元,共计13122.20美船方认为,“于山”轮吊机损坏发生在装货港丹东,租方已扣除由于吊机损坏而耽误的3天租金,在卸货港日本港发生仓库被占及等待时间不能归于船方原因,应由租方自己承担,船方不同意此项扣减。10 .垫付船员费用21473.36美元。船方同意此项扣减。11 .垫付船方费用4138.54美元(韩币部分)、13398.84美元(日币部分)。船方同意此项扣减。12 .垫付船方费用(人民币部分)20815.08美元。船方提出,其中租方为船方更换示位标电池的费用太贵,应从
7、中扣减440美元。13 .关于耗油的扣减。船方认为,根据“于山”轮船舶规范,辅机日耗油为0.5吨,租方对辅机耗油的扣除均按1吨/天计算,应做一半扣减。14 .关于上述第3、7两项的索赔时效。租方提出,上述第3、7两项租金发生在1994年7月15日以前,船方在结账当时已表示认同,现在再提出异议,已超过中国海商法第259条关于时效的规定。船方认为上述两项的索赔都未超过时效。船方对这两项租金的扣减最早是在1994年7月30日知道的,而船方是在1996年6月2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的,没有超过时效。此外,船方请求租方赔偿其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3000元。二、仲裁庭意见根据船方的仲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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