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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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或“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
2、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
3、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用于评价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不良行为信息分为综合管理类、检测行为类和其他类。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机构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机构诚信申报信息由属
4、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采用。第九条基本信息由机构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机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良好行为信息由机构诚信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机构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告知相关责任主体。第十条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和阻挠。第四章评价及应用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得分二基本信息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
5、分)-不良行为信息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加减分记录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从信息记录或事项发生日期起12个月后同期取消该信息记录(2月29日延期至3月1日取消,具体有效期见附表)。第十四条系统根据机构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A+级:信用分为90以上的机构;A级:信用分为8090分(不含90分)的机构;B级:信用分为7080分(不含80分)的机构;C级:信用分为6070分(不含70分)的机构;D级:信用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机构。第十五条系统新注册机构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系统公开后信用信息评价获得基础分80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6、委托检测时,应将候选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委托关系的重要依据,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明确。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将信用评价作为委托检测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对A+级机构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可适当减少监管检查频次。对A级和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及以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加大监管检查频次。对评价为D级机构,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在乐山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进行限制。第五章公开和信息修正第十八条检测机构信用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信用信息评价
7、建立信用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修正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失当信息因当事人申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进行的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信息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对信用信息的修正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正。第二十一条通过申诉、信访方式申请修正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第六章责任处理第二十二条评价实施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记载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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