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管 理 办 法 2023 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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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2、(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并统一发布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
3、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现场采集和相关部门定期推送采集等方式,其中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现场采集和部门推送采集。第八条由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
4、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IOO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二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完善初始资料并通过公示后生
5、效。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为40分,不良市场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由质量信用信息得分和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组成,满分为100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申报当日已获得现场评价企业的现场评价得分的平均分。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3第十一条信用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
6、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A+级:信用分90分以上;A+级:信用分85分以上;A级:信用分80分以上的企业;B级:信用分为70-80分(不含80分)的企业;C级:信用分为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D级:信用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企业。第十二条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因资质核查不合格被相关部门撤销或撤回资质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行为,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企业。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对A+、A+
7、级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工程担保政策中予以倾斜,并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A级和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加大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对评价为D级企业,在评价期限内不得在乐山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应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它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第十五条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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