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加入司法认定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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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之前,债务加入的问题虽然也被理论界提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表述或认定,但并无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在民法典中新增的该法律规定,有必要厘清其概念,以正确运用相关规定解决争议纠纷,本文对上述内容作一探析。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债务加入的概念并不复杂,也比较好识别。(一)基本概念债务加入实际上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构成要件1原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存在既然是债务加入,必然有一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不然加入一说就为无本之末。2 .第三人愿意与原
2、债务人一起承担原债务第三人无论是与债务人约定加入,还是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均必须有第三人主动承担既有债务的意思表示。3 .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债务加入之后,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也不退出已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债务人仍然是债务人,仍需承担原有债务,只不过有第三人与其一起承担原债务。4 .程序通常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加入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即第三人通过与债务人约定的方式加入,也可以向债权人表示的方式加入,这些均可产生债务加入的后果。相关概念的区分债务加入在个别时候容易与相近的法律概念混淆,有必要予以
3、区分。(一)与债务转移的区分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分如下:1是否经债权人同意不同通过与债务人约定的方式债务加入,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不必须经过其同意;而债务转移则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避免减损债权人利益。2 .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同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仍需对原有债务承担责任;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减轻或免除了承担责任。二者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3 .债权人的心理预期不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基本上不必关注加入人的经济状况
4、,因为原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又有新的责任主体,这并不减损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一般会持开放的心态予以接受。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必然非常关注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并有必要进行非常详细的了解,以免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不够,又让原债务人金蝉脱壳免除责任,所以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一般会非常谨慎。(-)与保证担保的区分债务加入最容易与保证担保混淆,有必要予以区分。1 .是否有从属性不同债务加入是加入人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不分主次从属,与债务人承担的是同等责任;但是保证担保产生的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2 .新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抗辩权不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的责任相
5、同,没有任何区分,也仅享有原债务人的相应抗辩权。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的抗辩,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更享有先诉抗辩权,相对而言容易产生减轻保证人责任的法律后果。3 .是否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不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这一般要看第三人与原债务人的约定。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这是保证人的法定权利。同法认定规则(一)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可依法认定为债务加入1裁判规则在原债务存在的情况下,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债权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书等文书,具有愿意履行原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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