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达轮运费和船期损失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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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达”轮运费和船期损失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XTRANSPORTPTE1TD(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XX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13日签订的“东达”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11月23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产生的运费损失和船期损失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选定高隼来先生为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吴焕宁女士为本案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之规定指定徐鹤皋先生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3月10口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2000年6月20日,本案在北京开庭审
2、理。双方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于庭后在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2000年10月10日,应被申请人的要求,本案在北京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并于庭后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本案裁决。一、案情与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13日签订了“东达”轮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提供“东达”轮承运被申请人托运的4000吨钢管由天津新港至叙利亚的拉塔及亚港。船舶受载期为1999年4月15日至4月25日,运费率为40美元/公吨FIOST;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海
3、事仲裁委员会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19日致函申请人,称原订装的4000吨钢管由于商检不合格而无法出运,决定用5800吨袋装豆子作为替代货物,运费为30美元/公吨。同日,申请人以该替代货物无法配载为由拒绝承运,并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1999年4月20日01:30时,“东达”轮抵达天津新港。1999年4月22日,申请人与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该公司托运的2200公吨化学产品由天津新港至土耳其的梅尔辛港和伊斯坦布尔港,以替代与被申请人签订而不能履行的租船合同,运费为45美元/公吨FI1Oo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用5800吨豆子替代原定4000吨
4、钢管,会导致“东达”轮实际装货量达到16710.85吨,超出了船舶的最大载重吨16220吨,因此,申请人以无法配载为由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要求;在被申请人违约不能提供合同约定货物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不解除原租船合同而与他人签订了替代货物的运输合同,但仍然造成了货物落空损失。申请人据此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其未提供约定货物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01735.29美元;2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律师费及其他办案费用;3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认为:中国海商法第10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
5、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情况下,出租人才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而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尽到举证义务,没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拒绝被申请人提供的替代货物。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东达”轮第67航次港序变更对照表,包括被申请人原定提供的4000吨钢管,“东达”轮应载货量为14910.85吨,大大超过了申请人在开庭时声称的船舶最大净载重吨为14500吨。可见,申请人所称的原定载货量是不符合船舶实际情况的。另外,该表显示,在“东达”轮实际载货舱容少于船舶舱容3000多CBM的情况下,仍有部
6、分钢管和机械设备这样易被海水锈损的货物被配载到甲板上,显然船上还装载了其他货物,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始的说明船舶实际载货量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替代货物的运费总额为165300美元,大大超过了双方原先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的运费总额152000美元,而且不会耽误预定的航次时间,申请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失。然而申请人却选择了2200吨化学药品作为替代物,运费收入仅为78789.71美元,而且在两个港口卸货,增加了港口使费和卸货时间。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替代货物,而选择了不合理的化学品,致使损失扩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申请人应自己承担损失。另外,被申请人还就申请人提交的47
7、00吨蚕豆的确认书和租约的证据效力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承运的两票货物共4700吨豆子,租约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在1999年4月17日宣布货物落空之后于4月21日签订的,因而这两票货物不能作为申请人的原定货物,而且其中有3300吨豆子是被申请人让其货主向申请人提供的,是作为4000吨钢管落空后提供的替代货物;申请人提供的4月17日的关于装运3000吨+1700吨豆子的传真,仅仅是申请人单方面的说明,不能证明该批货物属于申请人的原定货物。申请人认为:根据“东达”轮的船舶规范,该轮的舱容散装/包装为22304/20406CBM,第67航次计划装载14610吨货物,共计体积为22082C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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