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山轮租金困难纸业费等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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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平山”轮租金、困难纸业费等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XX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解决“东平山”轮期租合同产生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的仲裁协议,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产生的租金及困难作业费等争议仲裁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了朱曾杰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冯立奇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协商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了高移风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1年3月29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2
2、001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根据期租合同多支付的费用,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缴纳了反请求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受理,由仲裁庭一并审理。2001年5月15日,仲裁庭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后,双方又都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和证据。2001年10月,由于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冯立奇先生不幸去世,根据仲裁规则第30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
3、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被申请人重新选定了傅廷中先生作为替代的仲裁员。2001年11月5日,首席仲裁员高移风先生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朱曾杰先生、被申请人选定的替代仲裁员傅廷中先生组成新的仲裁庭,继续审理此案。2001年12月6日,仲裁庭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回答了仲裁庭的进一步询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辩论。庭审结束后,仲裁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补充材料及证据,双方代理人对此均表示同意。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0日提交了补充
4、材料及证据。而被申请人则于2002年1月16口书面请求仲裁庭延长提交书面补充材料及证据的期限,以方便被申请人取证。仲裁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了被申请人的书面请求,并要求被申请人在2002年2月28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逾期提交,仲裁庭将不予接受。仲裁庭将此决定通知了双方当事人。200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补充意见,又于2002年3月4日提交了代理人的书面答辩意见。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对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庭应不予接受。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答辩意见提出了反驳意见。被申请人对其逾期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进行了解释,认为发表答辩意见
5、应是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所准许的,且其逾期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的附件本是申请人原己提交的文件,而附件中关于另一案的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己经上诉而未生效,仅供仲裁庭了解相关事实作为参考。仲裁庭认为,鉴于仲裁庭所规定的期限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且在被申请人的书面请求下,仲裁庭又将此期限延长了1个多月,仲裁庭已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提交补充意见和证据。根据仲裁规则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材料及证据,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因此,仲裁庭决定,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02年2月28日以后提交的书面意见及附件均不予考虑。
6、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以及仲裁庭人员的变更,经仲裁庭申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于2001年12月25日延长了审结期限,限本案应于2002年6月29日以前作出裁决。一、案情和争议1999年12月17日,申请人(出租人)和被申请人(承租人)通过经纪人签订了“东平山”轮航次期租船确认书(c1eanfixture),双方当事人在租船确认书中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租用“东平山”轮装运散装氧化铝从美国CORPUSCHRIST1至中国一个安全港口,装港受载期为DEC/21(OOOOH)-DEC/26(240011)1999,租金每天8500美元,经纪人佣金125%,回扣佣金2.5%,电报、娱乐、食品费CEV每月
7、1250美元,不足一个月,按比例计算,还船时包干扫舱费I1OHC共3500美元,交还船存油按IFD每公吨150美元,MDo每公吨200美元计算。在该租船合同下,该轮载运散装氧化铝从美国装港至中国新港卸货。申请人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租船合同,“东平山”轮自GMT1999年12月19日18时45分交船,至GMT2000年2月17日20时30分还船,租期共60.029167天,租金共510247.92美元;交船时存油IFo1O54.46公吨,MD0213.26公吨,共计200821美元;C/E/V共2501.22美元;扫舱费I1oHC3500美元。被申请人共应向申请人支付717070.14美元。扣除
8、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四期租金共431893.85美元;租金的2.5%的回扣佣金和125%的经纪人佣金共19134.297美元;以及被申请人还船时存油IF0792.266公吨,MD0137.665公吨,MDO(0#)26.342公吨,共151641.30美元;出租人应承担的50%的交还船检验费共790美元;出租人费用534.35美元,费用佣金13.36美元;共计604007.157美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等费用113062.983美元。另外,“东平山”轮在新港卸货时,由于货物湿损,船舶在新港滞留。申请人为了保证船舶正常运转,支付了困难作业费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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