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担保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不可撤销担保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可撤销担保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不可撤销担保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被申请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4月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担保书的争议案。1998年5月26日,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1998年7月10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材料。1998年1
2、2月23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4年6月28日,申请人与A国际集团有限公司、B实业有限公司、C国际投资有限公司、D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信贷融资合同,合同规定:申请人提供总额为39000000港元信贷供上述四家公司使用。该信贷主要用于采购电子制成品及/或其他一般商品而发出信用证及为随后120日之信托收据融资提供资金。双方还约定,信托收据利率按浮动优惠利率加年利率25厘,倘新加坡或香港最优惠利率为高,将应用比较式新加坡或香港最优惠利率加年利率3.5厘。同日,被申请人就上述信贷融资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规定:被申请人向申
3、请人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上述借款人对借款合同(即上述信贷融资合同)内规定的全部现时和将来应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无论在发生违约事件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本担保书独立于借款合同,是非从属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申请人的书面要求是被申请人付款的惟一条件。该“不可撤销担保书”第10条规定:因履行本担保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债权人和担保人友好协商后,仍无法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因履行“不可撤销担保书”产生争议,申请人于1998年3月27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申请
4、人称:上述借款合同(应为信贷融资合同,下同一一仲裁庭注)签订后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借款人在贸易业务中多次提用贷款,申请人应借款人的要求按借款合同规定分别发放了10笔信用贷款,金额共计4817602.61美元。但上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虽经申请人多次追讨,均未清偿。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于1995年10月26日和1995年11月3日正式委托香港律师行向被申请人两次出具书面法律文件,要求被申请人执行担保书,履行担保义务。被申请人一方虽承诺履行担保责任清偿欠款,并多次提出解决方式和还款方案,但均未兑现,至今未能及时有效地清偿上述欠款。申请人请求:1 .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偿付申请人贷款本金48
5、17602.61美元及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1998年3月27日之利息为3086363.13美元)。2 .裁决被申请人负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辩称:1 .被申请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是无效担保。根据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的外汇资金。被申请人当时根本没有外汇收入。该办法还规定:除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抵押外,不得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事实是当时四个借款企业都没有提供外汇资产作抵押。因此,被
6、申请人不具备提供担保的要求,无权作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境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被申请人的担保没有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是无效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申请人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2 .担保书没有生效,被申请人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担保书的生效“条款”规定:担保书经办理公证手续才立即生效。担保书还规定了与担保书有关的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用传真、邮寄、专人手递发出。担保书1994年6月28日签署至今都没有办理公证,所以担保书至今没有生效,申请人在担保书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放款
7、,只能自己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不须承担法律责任。3 .申请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巨额款项出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申请方自己承担,被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申请方是银行单位,放出贷款,要求中国公司作担保,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做担保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境外担保的规定早在1987年就对外公布,并在1989年再次重申要按规定办理,但是申请方却在国家公布后的7年违反规定,接受不合规范的担保,并在担保条款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将巨额款项贷出,造成损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
8、收取款项,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4 .被申请人不是收款人,担保书无效及没有生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应由四实际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是A国际集团有限公司、B实业有限公司、C国际投资有限公司、D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现被申请人的担保书无效,实际也没有生效,因此申请方应追究四实际收款人,不应追究被申请人的担保连带责任。申请人则称:1 .从普通的民事法律原则而言,本案所涉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下称担保书)的内容系担保人即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向担保人之关联公司提供贷款的前提而出具的,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 .从担保的法定要件而言,担保书并不能确定为无效法律文书。首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不可 撤销 担保 争议 仲裁 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