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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200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木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目录1最新修改2主内容3适用范围4引用标准5定义6存放7硬性要求8环境保护9运行管理10关闭封场11控制监测12主管部门最新修改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发布-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
2、单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环境保护部
3、2013年6月8日附件: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
4、置关系。主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己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5085.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
5、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I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3.2 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
6、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3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4 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5 处置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6 渗滤液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3.7 渗透系数水力坡降为I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它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3.8 防渗
7、工程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贮存、处置场划分为I和两个类型。堆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I类场。堆放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II类场。硬性要求5.11 类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1.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1.1.2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
8、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1.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1.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1.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1.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5.2 I类场的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5.3 类场的其他要求
9、5.3.1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5.3.2 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环境保护6.11类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6.1.1 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6.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6.1.3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6.1.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6.1.5 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6.1.6 为防止一般工业固
10、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6.1.7 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6.1.8 含硫量大于1.5%的煤砰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然。6.1.9 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6.2类场的其他要求6.2.1 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6.2.2 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6.2.3 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贮存、处置场周
11、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运行管理6.2.4 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1.1.1 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或使用。1.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1.1.3 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
12、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1.1.4 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1.1.5 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a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c.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1.1.6 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2 .2I类场的其他要求
13、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73 类场的其它要求7.3.1 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质按GB/T14848规定评定。7.3.2 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关闭封场7.3.3 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1.1.1 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
14、污染防止措施。1.1.2 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m5m,需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I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1.1.3 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1.1.4 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8.2 I类场的其他要求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8.3 类场的其它要求8.3.1 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
15、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cm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8.3.2 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控制监测9.1 污染控制项目9.1.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9.1.2 地下水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9.1.3 大气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砰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9.2 监测9.2.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a.采样点。采样点设在排放口。b.采样频率。每月一次。c.测定方法。按GB8978选配方法进行。9.2.2 地下水a.采样点。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b.采样频率。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