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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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保障小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水电工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统一管理工作。电力行业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的水电站应将检验结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按检验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确定。第五条小水电站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首次检验,以后按
2、下列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A类小水电站每五年接受一次检验;(二)B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C类小水电站每年接受一次检验。第六条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审定新建单站装机550MW或工程等别达到大中型的小水电站的首次定期检验;负责对市、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检验以外的单站装机550MW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负责对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单站装机5MW以下的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第七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在3月15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定期检验审定意见。小水电
3、站业主需提交定期检验申请表,以及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其中已按水电等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标准化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仅需提交定期检验申请,并附证书名称、发放主体、发放日期、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说明,也可直接附标准化证书复印件。第八条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要求编制,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二)机、电设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三)金属结构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四)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起重设备等有关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五)通信设备状况;(六
4、)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八)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九)责任人落实情况。第九条小水电站业主提供资料不全的,检验机关应当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定。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结合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或标准化证书等有关材料,出具定期检验审定意见。已开展标准化建设小水电站,根据标准化证书直接出具审定意见。其中,按水利部发布的标准评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核定为A类,评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核定为B类;按其他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标的电站
5、核定为B类。审定意见录入省级信息管理平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小水电站业主。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定意见,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定期检验审定意见为C类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整改,并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安全分类定级,年检时限按新的电站类别执行。第十三条逾期检验或不接受检验的小水电站,按D类水电站处理。第十四条定期检验审定意见为D类的小水电站,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夯实我省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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