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解读关于不捕有哪些情形?后续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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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解读一不捕有哪些情形?后续如何处理?第二百八十五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批准逮捕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以及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处理,本款与20
2、12年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基本相同,未作大的修改。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的两种情形:即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不捕。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本条规定与2012年
3、规则第三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相同。这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的含义是:(1)不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以外的罪行进行侦查。如在审查逮捕中发现另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罪名以外的罪行的,不能另行侦查,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侦查。(2)不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即在审查逮捕中发现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充足的,检察机关不得自行补充侦查,而应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3)不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重复侦查。因为审查逮捕的法定期限短,只能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事实的矛盾点进行个别证据的复核,而非全面
4、的复核。本款同时规定,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的意见。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侦查机关最了解情况,能够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判断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适宜,并且侦查机关本身具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权,检察机关负责捕诉的部门根据报捕材料提出的意见不一定适合案件的需要,因此规定审查逮捕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第三款规定,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本款应当特别注意。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把不捕的情形分为三种情况:绝对不捕、相对不捕、证据不足的不捕(
5、除此之外,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有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不捕,可以成为第四种情形的不捕)。绝对不捕是指即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捕;相对不捕是指因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的不捕;证据不足的不捕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中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条件而做出的不捕。尽管都是不批准逮捕,但由于不批准逮捕的原因不同,因此会影响案件的下步处理。对于绝对不捕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在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在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一般就不应当对犯罪嫌
6、疑人继续侦查(对于因事立案的除外),还会涉及到撤案的问题。本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从本条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以此作为理由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具有终结侦查的重大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就基本上改变了案件的性质和走向,意义重大。本款规定对这类案件的不批
7、准逮捕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一方面可以使检察长知道这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另一方面是要发挥检察长(包括主管副检察长)对重大办案事项的监督把关作用。对这类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拟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后,一般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但无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均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第三款规定,对于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样要报检察长批准。这主要是考虑到因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对案件的下步处理影响也比较大,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往往在执行不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就不再继续侦查,如果检察机关再不继续监督,就有可能会使案件不了了之,有些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就
8、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罚。鉴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对案件的下步处理影响较大,在高检院检委会审议时,多数委员建议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对这类案件的监督制约,不能因司法责任制改革权力一放了之,因此本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对于承办人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报请程序参照前述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捕。报请检察长决定,目的就在于充分发挥检察长在对这类案件的审查处理上的审核把关作用:一是审查承办人对本案把握批捕的证据标准是否依法、适当,防止捕诉一体后,承办人以起诉标准代替批捕标准,有效防止该捕不捕。二是准确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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