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GOON轮运费仓储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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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GOON”轮运费、仓储费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天津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XX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于1998年9月1日签订的“1AGOON”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9月1日提交的以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XX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航次租船合同下产生的运费和仓储费损失争议仲裁案。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9月7日受理本案,并于同日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要求被申请人按期提交答辩,井要求各方当事人选
2、定仲裁员,及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选定仲裁员函,第一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也没有提交答辩。申请人选定了朱曾杰为仲裁员,由于两被申请人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的规定代被申请人指定了杜智彪为仲裁员。由于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没有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的规定,指定庄玉成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10月3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2000年12月5日,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仲裁委员会委托环球律师事务所向第一被申请人送达了组
3、庭通知和开庭通知,但第一被申请人没有派人参加庭审。申请人在庭上向仲裁庭陈述了案情及其仲裁请求,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了答辩,第二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但对参加仲裁没有异议。庭后,申请人在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第二申请人没有提供补充材料。仲裁委员会又委托环球律师事务所向第一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提出的补充材料,第一被申请人对此仍没有回复。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庭审中的口头陈述,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本案裁决。一、案情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就24500吨铝矶土运输事宜进行协商,并于1998年9月1日由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船名待
4、定的航次租船确认书,规定由被申请人提供船舶,承运申请人提供的24500吨铝研土从中国连云港到法国卡隆特(CARONTE)港。合同有关条款如下:1. CGO:24500MTA1UMINAINBU1K2. 1/DPORT:ISB1IANYUNGANCHINA/ISBCARONTEFRANCE3. 1AYCN:0212SEP,19984. FREIGHT:USD1900/MTFIOSTBSS1/113.ANYDISPUTESARISINGOUTOFORINCONNECTIONWITHTHISCONTRACTSHA11BESUBMITTEDTOCHINAMARITIMEARBITRATIONCOMMI
5、SSION-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上述租船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合同的运输条款和派船履行合同等均是与第二被申请人X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直接磋商的,但是在签订租船确认书时,第二被申请人却使用了第一被申请人XX船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字。在签订租船确认书过程中,申请人告知第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船舶应满足卸港CARONTE的要求,即:吃水深度为9.14米时,所能容纳的船长最长为180米;吃水深度为8.23米时,所能容纳的船长为200米。租船确认书签订后,1998年9月2日至17日期间,第二被申请人分别指定了“INCETRANS”轮、“CAPTA1EX”轮、“SUERTE”轮作为本案货物的承运船舶,但由于上述船舶的规范
6、均不能满足CARONTE港的要求,申请人均没有表示同意接受。1998年9月17日,第二被申请人发传真给申请人,将承运船舶定为1AGOON”轮,并通知船舶预计抵达连云港时间为9月25日。1998年9月18日,申请人确认有条件接受“1AGOON”轮,但第二被申请人应保证船舶能在9月25日前到达装港并可安全靠泊卸港。1998年9月22日,第二被申请人发传真给申请人,称“1AGOON”轮将于1998年9月25日在连云港装货,要求申请人备货,装港代理为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按照第二被申请人的通知,申请人备货24000吨,并办理了有关出口手续。然而,第二被申请人派遣的“1AGOON”轮并未在9月25日装运上
7、述货物,而是在9月28日21:30时驶离连云港。1998年9月29日,第二被申请人发传真给申请人,要求将承运船舶改为“WESTERNFRIEND”轮或替代船,并将受载期展至10月4日。至此,第二被申请人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了其根本无力也不愿履行租船合同。为减少已遭受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于1998年9月30日发传真给第一被申请人并抄送第二被申请人,宣布接受第一被申请人的预先解除合同行为,决定另外寻找新的替代船舶,后申请人将上述货物分别于10月22日至25日装上“OZGURAKSOY轮并签发了提单,总共装货数量为22548吨,但与原合同运费相比,申请人多支付了运费188918美元和货物仓储费用人民币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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