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mimaM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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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emimaMw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XXXShiPPingCompany,1ondon(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XXX租船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9月12日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7年10月28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JemimaM”轮滞期费30654.41美元及其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一切费用。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双方按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共同选定刘书剑先生担任本案
2、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8年2月1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一、案情与争议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申请人所属船舶JemimaM”轮自天津新港装载18545公吨焦炭运往印度马德拉斯港。该轮于1995年10月14日(周六)02:46时到达马德拉斯港锚地,同日10:00时递交了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该通知书于同日同时被接受。因港口拥挤,该轮自此时起在锚地等泊,直到11月5日05:48时靠泊,11月5日09:35时开始卸货,11月10日21:00时卸货结束。双方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均从10月16S(周一)08:00
3、时起算卸货时间,但承租人以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的“晴天工作日”为由,从卸货时间里扣除了该轮等泊期间的雨天。据申请人计算,该轮滞期12天10小时29分,计滞期费93276.04美元,扣除装港速遣费IIII197美元和3.75%的滞期费佣金3497.85美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8666.22美元,但被申请人仅向其支付了48016.81美元,尚欠30654.41美元。据被申请人计算,该轮滞期8天4小时35分,计滞期费61432.50美元,扣除装港速遣费I11I197美元和3.750的滞期费佣金2303.72美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8016.81美元,并且已向申请人支付了该金额。双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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