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AN轮迟延交付货物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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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IBAN”轮迟延交付货物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吉林XX化纤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意大利XX航运集团(下称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8年3月27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其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申请人选定韦经建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冯立奇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
2、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徐鹤皋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5月14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被申请人于1998年6月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6月13日被申请人请求延期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得到仲裁庭的同意,同年6月30日提交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运费损失70440美元和保险费损失60149美元,请求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从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率9.5%计算的利息,并请求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被申请人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仲裁庭分别于1998年7月23口和1998年10月1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
3、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上,双方陈述了各自的主张,相互进行了质证,同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两次开庭后均提出了书面补充意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就本案中有关申请人索赔凭据的专门问题委托了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审计,并于1998年9月25日出具了审计意见书。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将该审计意见书的副本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并给予双方当事人对该审计意见书提出意见的机会。现本案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经过合议,对本案作出裁决。本案案情和争议、仲裁庭意见和
4、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和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承运申请人60000吨睛纶工程设备从意大利运至中国大连。运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如下:“第1章总则根据本合同,乙方(被申请人)受中国吉林XX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运输甲方(申请人)从意大利SnamProgetti购买的60000吨懵纶化纤成套设备和相关设备的散件货物,并且在中国吉林XX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下为此项货运投保。”“第2章货物情况第1条规定每批交付日期:批次规定交付日期第1批1997年9月1日第2批1997年10月15日第3批1997年11月15日第4批1998年1月15日第5批1998年2月15日第
5、2条实际装船总重量和实际装船总体积依据正本提单。”“第3章装卸时间上述货物的装运从1997年8月15日开始,通过常规运输和/或集装箱运输分5批运送。如果乙方(被申请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装运(不可抗力除外),乙方(被申请人)应赔偿甲方(申请人)因其迟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装运期限超过了第6章第1条规定的时间,甲方(申请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选择其他航运公司完成剩余货物的运输。”“第4章装港和卸港第1条装港:德国汉堡(FoB条件售货确认书)意大利港口(热那亚或威尼斯)美国休斯顿第2条卸港:中国大连。”“第5章运费、保费和支付条款第1条运费率和保费率1.从意大利港口到大连开舱卸货:全班
6、轮条款65美元一重量/体积4.保费率为卖方发票价值的0.35%O第2条支付条款凭乙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电汇付款。1 .海运提单一份;2 .原始运费发票三份;3 .甲方(申请人)授权代表出具的说明每个集装箱在装港按通常条件已经装船的书面证明;4 .每批货运的保险单。”“第6章乙方(被申请人)责任第1条乙方(被申请人)应为本合同项下货物(向航运公司)预定足够的舱位。同时乙方(被申请人)应保证该船舶适合本合同项下甲方(申请人)货物,船龄不超过15年。整个装运必须很好安排以保证杂货船的运输时间不超过50天,不允许转船。第10条乙方(被申请人)应代表甲方(申请人)为此项目投保。保险在货物装上船时
7、生效,保险期间,从装船港开始至吉林工地。保险包括一切险条款、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第7章索赔条款甲方(申请人)在乙方(被申请人)的协助下,有权并根据国际航运惯例,就运输期间造成的任何灭失和损害提出索赔。”“第8章仲裁条款第1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应提交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第2条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第9章规则本协议适用海牙规则。与海牙规则如有任何不符,海牙规则优先适用。”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迟延将货物运到中国大连港,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因延迟交付
8、货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兀O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本案适用的法律申请人提出,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运输合同没有规定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中运输合同在中国商议,并在中国吉林签订;申请人为中国公司;被申请人为外国公司,但在中国设有代表办事处;货物运往中国。据此,中国法律应适用于本运输合同。又因为本案运输合同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以海商法应适用于本运输合同。此外,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海牙规则也适用于本运输合同。(二)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事实申请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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