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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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审查工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土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
2、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二章方案编制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范围不得相互重叠,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
3、块可以与相邻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集中建设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七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成片开发的位置、积、范围、地类、权属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四)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确需调低比例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时,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合理安排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
4、用地比例;(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六)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情况。第八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九条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第十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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