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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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邮电、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房地
2、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接收管理公共配套设施。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一)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办证、接收和管理。(二)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三)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四)配套设施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3、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功能。(五)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三、移交接收管理规定(一)移交接收单位配套设施项目类别接收单位教育设施教育主管部门医疗设施卫生医疗主管部门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残联托老所、养老院民政管理部门体育设施体育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设施、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所属县(市、区)政府邮政所邮政主管部门派出所等警务用房公安部门110KV变电站、开闭所、开关站、配电房供电主管部门公交站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卫主管部门(二)移交接收时限1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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