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准入台账登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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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准入台账登记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查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和许可证件,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首次交易的供货商必须经过查验存档的资格证件,以后每年对以上证件进行一次核对,一经发现缺少相关证件或伪造不实等违规现象,即刻停止与其合作关系,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由此带来的后果。第二条对购入的食品,严格按食品品种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并索取相关票证,主要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以及法律
2、、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索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复印件存档。第三条对购入的食品进行开箱检查和抽查,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认真查验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真实,严防问题食品和假冒食品进入经营场所,坚决不购进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3、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十二)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十三)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十四)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
4、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本公司要严格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拒绝进货和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架销售与供应。第五条实行“采购员查验、仓库保管员查验、柜台销售管理员查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部门领导查验”的五级商品查验和“采购员查验、合同档案管理员、部门领导查验”的三级查验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制度,确保食品来
5、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第六条对经进货查验发现供货商没有食品许可证件的或者食品没有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以及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应拒绝进货和销售供应,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第七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以规避因有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被供货单位的不良影响导致的一系列后果。第八条对不严格遵守食品检查验收制度,导致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二)索证索票制度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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