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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准入台账登记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查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和许可证件,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首次交易的供货商必须经过查验存档的资格证件,以后每年对以上证件进行一次核对,一经发现缺少相关证件或伪造不实等违规现象,即刻停止与其合作关系,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由此带来的后果。第二条对购入的食品,严格按食品品种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并索取相关票证,主要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以及法律
2、、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索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复印件存档。第三条对购入的食品进行开箱检查和抽查,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认真查验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真实,严防问题食品和假冒食品进入经营场所,坚决不购进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3、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十二)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十三)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十四)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
4、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本公司要严格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拒绝进货和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架销售与供应。第五条实行“采购员查验、仓库保管员查验、柜台销售管理员查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部门领导查验”的五级商品查验和“采购员查验、合同档案管理员、部门领导查验”的三级查验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制度,确保食品来
5、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第六条对经进货查验发现供货商没有食品许可证件的或者食品没有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以及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应拒绝进货和销售供应,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第七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以规避因有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被供货单位的不良影响导致的一系列后果。第八条对不严格遵守食品检查验收制度,导致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二)索证索票制度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6、,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3、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
7、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4、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2)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5、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6、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
8、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7、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准入台账管理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第三条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四条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
9、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七条本经营单位销货时,按照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一票通)样式如实填制,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供给进货商。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一票通”式台帐建立模式,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实现“一票通行”。第八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四)食材
10、原材料入库管理一、食品原材料验收库管对供应商及采购员配送的食品材料无论多少、大小,都要进行验收,并要做到以下几点:1、发票与实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不相符时不验收。2、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型号、规格相符,可按实际验收。3、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坚决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可违反,对不新鲜、味道不正、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食品原材料,绝对不收,立刻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接受处罚。4、对验收的食品原材料,每天进行抽样化验检查,并化验结束后通知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的实行退货处理。二、验收人员行为规范1、验收人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2、验收人员必
11、须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完成食品验收工作。3、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食品原料与采购订单上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食品原料。4、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合格的物品,并知道发现问题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食品原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要责任。5、根据发票检查进货。6、货品验收无误,即填写进货验收单,正确记录供货单位名称、收货日期以及各种食品原材料的重量、数量、单位和金额。验收人员在送货发票上签字,接收食品材料。7、验收完毕,货品交由仓库负责保管,并盖章确认。验收章的内容包括验收日期、验收员签字、采购供应签字、主管人员签字。8、填写验收报表,将票据表格及时送往财务部。并将所有发货单、发票等有关单据及进货日报表及时送交财务部,以便及时核算等。9、验收合格的物品,除直拨之外一律要进仓保管。10、进仓的物品一律按规定的位置排放。11、排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货架上。12、凡入库食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食品材料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量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去,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食品材料的正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