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本级假币犯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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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本级假币犯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防城港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
2、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为向防城港市公安机关举报防城港市辖区内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办案单位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罚并将涉案假币全部解缴到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后,根据办案单位的申请,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第五条在本办法中,防城港市公安局负责核实举报事实、申请举报奖励金和发放举报奖励金;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
3、支行负责对涉案货币进行鉴定、假币接收以及核实奖励金额;防城港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奖励经费保障,并督促各城区财政部门做好奖励经费保障工作。第六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当面来访、微信等方式举报涉嫌假币犯罪线索。电话举报:I1O或者0770-2836451;电子邮箱:fcgjz;当面来访举报: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第二章奖励项目及标准第七条举报假币犯罪奖励根据举报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提供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2%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最高
4、限额为50000元;(二)提供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但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1%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最高限额为30000元;(三)提供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5%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最高限额为IOOOO元;第八条收缴的假币面额由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认定。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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