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货物安全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运货物安全协议.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货运货物安全协议甲方:公司乙方:公司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在合同后面的签署生效条款中特别约定类似如下条款:本合同由甲方先签署,再由乙方签署并寄回一份给甲方;本合同自双方均签署,且甲方确认收到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之日起生效。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托运人名称:经甲方依据总公司危
2、规(以下简称路局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验并符合要求后,同意乙方以名称,在甲方管内符合办理限制的办理站发送危险货物。第二条托运品名范围:。第三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止。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和乙方在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路局相关规定。(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在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2 .甲方有权依据交通运输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3 .甲方及所属车务站段、办
3、理站有权检查、纠正、制止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行为。(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保证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已经取得所有的必要的授权,以确保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约定,同时保证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法律文件,并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2 .乙方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资格。3 .乙方应按照总公司办理限制公布的托运人名称、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品名和运输方式等办理危险货物运输。4 .乙方单位名称、托运品名、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换发证照文书时,应及时向甲方及所属发站提供新的证照文书原件的扫描件,并与甲方
4、重新签订协议。5 .乙方办理首次使用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向甲方及其所属发站提供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五条违约责任:1 .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信守承诺。造成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 .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证照文书未按规定换证以及被依法暂扣或吊销,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运输,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 .乙方运输的危险货物发生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包装,以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和超装超载,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其他约定:1 .乙方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向甲方所属发站提供本协议和乙方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明副本及附表原件的扫描件,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运输经办人、企业运输员、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原件的扫描件。2 .甲方所属车站发现乙方使用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色带、包装标志及其它标记文字不符合规定要求时,乙方应联系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更正,经车站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承运。3 .乙方使用罐车装运危险货物时,乙方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罐车装车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装车前后对罐体、盖、阀、垫、仪表等附件、配件,以及罐体色带、标记文字和充装情况的检查,并做好作业记录,确保
6、使用的罐车及装运的货物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第七条协议解除条件:(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二)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因铁路主管部门政策调整,甲方生产布局调整等因素。(S)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1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转让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2 .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3 .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协议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
7、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协议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第九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决定、总公司决定等事项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其履约遭延误,导致一方未能或延迟履约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该未能或延迟履约不应视为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应于一个月前通知另一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盖章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时间:年月曰乙方盖章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时间: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