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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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5号)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技术规范和DIP病种目录库(1O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50号)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4号)贵州省按病种分
2、值付费(D1P)医疗保障经办规程(试行)(黔医保发2023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以下简称DIP)遵循“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月预结算、年度清算”原则,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激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DIP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以下简称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住院费用。一、机构范围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
3、内开展普通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二、病种范围适用于符合D1P付费要求的所有住院病种。单病种结算、床日包干结算、异地结算病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贵阳市监区医院城乡居民住院病例等暂不纳入DIP结算范围。三、基金范围(一)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纳入D1P付费的基金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资金。(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DIP付费的基金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资金。(三)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贵阳市城乡居民纳入DIP付费的基金范围: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4、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除外)。省本级、贵阳市城镇职工、贵阳市城乡居民纳入D1P付费的基金范围简称统筹基金。第四条本办法是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按DIP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险待遇仍按照原医保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本结算办法影响。第三章DIP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确定第五条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实行区域总额预算。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原则,由省本级和贵阳市医保部门分别确定各统筹区DIP统筹基金预算总额。(一)2023年7月1日一2023年12月31日。D1P年度预算总额=2023年度贵阳市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费用*1+Min(各统筹区
5、内前三年统筹基金支出平均增长率,各统筹区内前三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平均增长率)2023年度(异地就医基本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零星报销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重大疾病等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其他付费方式统筹基金支付费用)-2023年度上半年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二)2024年及以后。DIP年度预算总额=各统筹区内上年度基本医保结算费用*1+Min(各统筹区内前三年统筹基金支出平均增长率,各统筹区内前三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平均增长率)-上年度(异地就医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零星报销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门诊慢特病统筹
6、基金支付费用+重大疾病等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其他付费方式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若纳入DIP支付基金范围有所调整,从其规定执行。第六条控制DIP统筹基金预算总额增长幅度。D1P年度统筹基金预算总额与前三年住院统筹基金年均支出总额相比,增长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筹资总额增长幅度。贵阳市城镇职工需兼顾各险种年度筹资总额增长幅度。第七条建立风险调节金制度。各统筹区按照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分别编制DIP年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在DIP年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中暂按5%比例提取D1P风险调节金。DIP风险调节金=DIP统筹基金总额预算*DEP风险调节金提取比例DIP风险调节金主要用于调节合理超支分担部分及其他重
7、大风险,若有结余转为下一年度D1P总额预算金额。D1P风险调节金提取比例,参考各统筹区内上年度调节金支出、医疗服务消费价格同比增长情况等指标进行适时调整。第八条结合各统筹区实际情况,可制定DIP年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和风险调节金执行方案。第九条年度内因相关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发生需要调整DIP年度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或风险调节金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章病种目录库的建立与病种分值的确定及调整第十条关于病种目录库的建立与调整。依据各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参保人员住院病案数据,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的按病种分值付费(D1P)技术规范标准,确定贵州省省本级、贵阳
8、贵安统筹地区D1P病种目录库,并适时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2.0版本)及代码和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标准(2。版本),提取历史三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例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形成客观分类及组合,选取病例数达到15例数以上的形成核心病种,未达到15例的作为综合病种再次收敛,形成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地区DIP病种目录库。第十一条关于病种分值的确定。病种分值是依据每一个病种组合的资源消耗程度所赋予的权值,反映的是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方式的复杂与疑难程度,根据每一病种组合的平均费用与区域内所有住院病例平均费用的比值确定。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地区病种分值按照历史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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