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登记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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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登记协议甲方(质权人):分行乙方(出质人):1、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2、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3、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号:)项下主债权的实现,甲方与乙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双方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
2、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时,甲方仍依据本协议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二、在主债权存续期间内,甲方有权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登记。三、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办理变更登记。四、乙方如果对甲方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内容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要求甲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异议登记。五、乙方应告知甲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曾有效的全部法定注册名称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向甲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或因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事实导致登记失效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由甲方代缴。七、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盖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日期:年一月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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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 登记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