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彩LED显示屏质量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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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彩LED显示屏质量鉴定M公司与Z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Z公司提供全彩LED显示屏、相关附属设备等,总价款2563万元。在M公司前后使用LED显示屏5年有余内,设备存在问题并多次整改维修,M公司也拖欠Z公司有部分货款。后M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上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Z公司反诉要求M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法院特委托华碧对涉案全彩LED显示屏设备进行鉴定。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1、涉案LED显示屏53. 5%的LED显示模块其平整度大于采购合同的要求;现场被测的152块LED显示模块的像素失控点不符合约定。同日,华碧出具损失评估报告:为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LED显示模块需要全部重
2、新检测、维修、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全部安装,难度大于重新安装。LED显示模块维修方式:LED显示模块由8块LED模组组成,1片坏的LED显示模块上面有的LED模组是好的,可以通过更换LED模组来维修LED显示模块。现场检测的像素失控点全部不合格,更换模组维修有8%的损耗;原有的接收卡和电源需要重新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由于现场接收卡和电源均安装在顶部,现场未提供升降设备无法检测接收卡和电源,依据现场LED屏出现局部不显示,不受控等现象,接收卡预计10%需要更换,电源预计20%需要更换;预计工期90天。涉案的LED维修费用为337万元。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企业签订的LED显示屏采
3、购及安装合同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根据鉴定报告可以看出,Z公司所供设备有部分不符合约定且其拒绝履行维修责任,故Z公司理应按照鉴定报告及损失评估报告确定的内容承担维修费用;关于付款责任的问题,Z公司已依约向M公司供应了货物,且M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LED屏五年有余理应承担付款责任,故Z公司要求承担支付货款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Z公司支付M公司维修费用337万元;二、M公司支付Z公司货款755万元;三、驳回M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Z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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