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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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秸秆露天禁烧第三章秸秆综合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甘蔗、水稻、玉米、薯类、蕉类、大豆、油菜、桑枝和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树枝叶、枯草、垃圾等。轮伐或修剪的桑枝、芭蕉
2、、果树视同秸秆。第三条【立法原则】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应当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计划规划,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依法处理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协调做
3、好秸秆禁烧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全面负责秸秆破碎还田和综合利用;糖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全面实施甘蔗机械化收割、甘蔗破碎还田和综合利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指导,争取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筹措资金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使用资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贮存和综合利用用地;农业机械化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收储运暨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宣
4、传教育;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拒绝或妨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通过天网天眼加强秸秆焚烧火点监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区范围树枝、落叶禁止焚烧监督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秸秆、落叶、生活废弃物等垃圾禁烧工作,加大管控执法力度;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招商的规划,信息发布,并组织开展相关招商引资活动;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相关气象信息发布,做好人工增雨降雨工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动成果转移转化。第六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动员、组织、信息报送、处置、执法等工作。第七
5、条【基层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的,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纳入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约定。第八条【从业者职责】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秸秆,配合支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向社会进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舆论氛围。第十条【示范创建】鼓励创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模范村
6、(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全年无违法焚烧秸秆和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的村(屯)给予奖励。第十一条【有奖举报】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秸秆露天禁烧第十二条【总体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区并公告。本市农作物生产区域划分为秸秆禁烧区和秸秆限烧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时段全区域强制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秸秆限烧区应当根据限烧区秸秆烧除工作方案实行分区域、分时段、有组织的秸秆烧除。第十三条【秸秆禁烧区】禁止在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下列区
7、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三)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四)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五)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六)林地边缘外延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禁烧区内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可以依照相关规
8、定对秸秆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需要对划定的秸秆禁烧区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原划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秸秆限烧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在秸秆限烧区内,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不得露天焚烧秸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限烧区秸秆烧除工作方案,对秸秆限烧区的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烧除计划台账,确定烧除的轮次、区域、地块和责任人等,实现动态错峰焚烧管理。第十五条【网格化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规定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及其职能,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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