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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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
2、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项目开工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区别定义。土建施工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施工;设备安装与集成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生产设备进场安装。项目开工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不属于开工建设,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围墙施工、铺设
3、临时道路、通水、通电及搭建施工用临时建筑等。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组织编制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州)、县(市、区)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4、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县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由省、市(州)政府授权的机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在各自权限内组织实施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
5、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一)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1.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IOo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3.报送省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报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IOOOO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
6、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已明确由省、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外,其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IooO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
7、行业内目录,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对于不单独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消耗、能源利用、节能措施、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能耗基本信息。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条符合单独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
8、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能效,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工序能耗原则上要达到先进值或行业标杆水平。(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包括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等)的影响分析。按照国家、省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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