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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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声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民宗旨,聚焦突出噪声污染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推动创建宁静社区、宁静城市;坚持系统施策,以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统
2、筹谋划提升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水平;坚持精准管控,聚焦各类噪声污染源项,严格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要求,鼓励创建典型示范项目,实现噪声污染的科学精准治理;坚持共同缔造,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噪声污染共治氛围。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不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治污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污与监管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共同缔造“宁静和谐湖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下达目标。二、筑
3、牢声环境管理基础(一)优化声环境功能区划。1 .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和整改。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2023年6月底前,全省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以及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17个重点城市)完成区划评估及问题整改,2023年底前其他县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2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有序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逐步实施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二)完善声环境管理举措。3 .发
4、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功能区季度声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 .强化声环境精细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推动武汉、襄阳、鄂州等地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鼓励武汉等地实施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其他城市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
5、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强化噪声污染源头管控(三)统筹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布局。5 .落实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根据道路、轨道、铁路、机场位置及建筑物不同功能要求,督促合理规划新城区土地用途,预留交通线路和两侧防护区域,从国土空间规划上严格预防噪声污染,避免形成新的区域性噪声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
6、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6 .合理规划建筑布局和房屋设计。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新、改、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时,规划部门应科学划定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科学布局临街建筑,在各设计阶段落实噪声防护措施要求。(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7 .科学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绿色公路建设的意见,科学选线布线。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
7、、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四)加强源头准入管控。8 .落实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在编制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和实施建设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
8、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9 .严格产品和工艺噪声污染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产品;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根据国家要求,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停止采用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海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负责)10 .推广噪声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严格遵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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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噪声污染 防治 行动 实施方案 2023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