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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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
2、司法的活动。第三条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一)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二)执行全国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第四条执法检查应当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执法检查内容、计划的确定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市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加以确定。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执法检查。第七条市人大
3、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内容应根据下列途径确定:(一)聚焦全市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突出问题;(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的群众集中反映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也可以
4、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第八条执法检查项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广泛调研、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项目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开展第九条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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