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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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议题确定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
2、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一)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问题;(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四)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七)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A)12345政务
3、服务热线群众投诉率较高的问题;(九)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第五条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报告机关的要求,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第三章准备工作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组
4、成人员通报,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好会前调研,深入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等。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针对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等,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学习、研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十条“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总结工作应当实事求是,问题部分应当具体明确,下一步打算应当直面问题,精准施策,原则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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