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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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08.02 【字号】苏高法审委(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8.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11)9号(2011年8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监督指导工作,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完善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促进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
2、本意见。一、一般规定1 .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客观需要,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是开创新时期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着力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有力、指导有方、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监督指导工作水平,不断推动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2 .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指导原则。上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对下监督指导职责,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在工作中遇到
3、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审级独立原则。上级法院应当科学确定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维护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借监督指导之名不当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监督与指导并重原则。上级法院应当以有效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下级法院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力的指导确保下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科学可行原则。上级法院开展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的监督指导措施应当切实可行。一上下级法院双向互动原则。充分调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两方面的积极性,做到上下配合、双向联动,建立健全监督指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形成上下级法院工作整体合力。二、加强和改进司法审判业务监督指导工作3
4、.规范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案件请示程序,不得越级请示;请示的案件必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附有倾向性意见和理由;请示的问题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必要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加盖院印。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批复,上级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辖区法院发布。4 .完善审级监督工作制度。完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程序和条件,明确裁定再审和再审改判的标准。上级法院决定对下级法院案件改判、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就相关依据和理由向下级法院作出必要说明。对上级法院附有明
5、确指导意见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审理;再次作出裁判后,下级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裁判结果。5 .建立健全案件复议制度。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或批示答复的案件,如审理意见与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对于下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的意见,下级法院应当执行。6 .完善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对列入上级法院重点跟踪督办范围的案件,上级法院移交有关案件材料时应附督办单(函),督办单(函)应注明案件来源、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等内容。下级法院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法院报告
6、审理执行进度、结果等情况,报告应当加盖院印。7 .完善审判业务会议制度。上级法院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召开审判业务会议,传达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审判业务文件,交流工作经验,分析运行态势,研讨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等。会议成果一般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予以转化。8 .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分析制度。上级法院应当定期分析点评对下级法院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原因,及时向下级法院通报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情况,帮助下级法院剖析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9 .完善审判管理指导机制。健全完善全省法院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坚持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和专项考评相结合,科学设置和完善考评
7、指标,充分发挥考评体系的激励导向作用。健全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加强对优秀案件的评选表彰和对不合格案件的通报分析。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完善司法统计管理指导,提高审判质效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10 .制定对下监督指导的审判业务文件。省高级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可以就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编写类案审理指南,并加强跟踪了解,适时修改完善。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等,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市中级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应当报省高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发布。11 .切实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工作。省高级法院应当利用有效载体,整合案例资源,定期发布参阅案例,统一司法裁判
8、尺度。发布的参阅案例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全省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发现、筛选、推荐、报送工作机制,加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力度;应进一步强化法官的案例意识,培养自觉查找和运用案例的良好习惯;应进一步做好类案定期分析研判工作,通过司法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拓展案例运用领域。12 .完善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按照“边总结、边转化、边推广”的要求,建立健全审判经验的培育机制、申报立项机制、组织实施机制和评审认证机制,加强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努力形成全省法院“审委会统一领导,专门机构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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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改进 上级 法院 下级 监督 指导 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