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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规知识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2016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旅行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出,以其未取得导游证,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2. 2017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
2、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定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事实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 根据旅行
3、社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2)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3. 201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旅游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忽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
4、,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四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导游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某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是由于黄某工作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次冻伤是由于当地天气突变所致,是出乎意料以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问:(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2)导游黄某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4. 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
5、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未与谢某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请问:(1)谢某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5. 2017年6月底
6、,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56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原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获得导游费IOoO元。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
7、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6. 201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会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并委派高某作为该团的导游人员;在参观游览过程中,导游员高某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向每位客人收取了80元钱的基础上,高某增加了两个计划外景点。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所以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参观的时间太少、太仓促,由此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导游员高某的行为纯系误导。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经查,高某在团队旅游期间,还向客人兜售了八套“纪念
8、邮票册”。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2) 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7. 2016年4月北京的28名游客集体签名状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声称他们曾参加该社组织的“泰、港、澳十一日游”,由于团队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要求该社赔偿游客经济损失169794元,并要求给予该社相应的处罚。经核查,该国际旅行社因不具备组织出境旅游的权利,而将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并在行前通告给了旅游团成员。在由泰国飞往香港时,因为没有注明游客中的亲属关系,出现了夫妻。兄弟姐妹不能同乘一架飞机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三名4到10岁的儿童不能和父母同乘一架飞机,一名6岁儿童单独乘飞
9、机的严重情况。另外,在这次旅游的第四天,由于吃了导游指定的已经变质的“海鲜大餐”,造成了集体食物中毒,15人不同程度地上吐下泻。在当地医院治疗期间,有的人竟被医院扣留为人质到夜里11点,原因是没有人付医药费。对此该组团社辩称,由于旅游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境外旅行社违约所造成的,故境外旅行社应负有完全的责任。请问:(1)该案例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有何依据?(2)对有关负责人实施处罚的依据有哪些?参考答案:1. (1)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IOOO元以上、3万元以
10、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2)旅行社不能聘用李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2.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选择境外依法成立,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
11、违约的旅行社追偿。(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3、(1)旅行社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黄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2)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12、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此类情况,导游人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1)谢某的说法成立。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
13、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2)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5.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14、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IOOO元的非法所得。6.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
15、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7、(1)在该案例中,北京组团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违约的旅行社追偿。(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