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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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撬动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
2、于支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能力、做大做强我区金融改革发展、保险创新发展及其他金融行业发展的资金,具体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险种、巨灾保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融机构补助、供应链金融奖励等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贝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各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预算资金
3、,根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或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合规性,及时下达(或拨付)专项资金,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执行、绩效管理,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具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三)各市、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
4、)金融改革发展。由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主要是金融机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二)保险创新发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监管局厅、应急管理厅共同管理。主要包括政策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其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特色险种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提供保险保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管理巨灾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提供灾害补偿损失等;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5、,主要用于完善精准救灾保障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和保障水平。(三)其他贴息和奖励奖补。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共同管理,具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供应链金融奖励等资金,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普惠性金融服务,撬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供给。供应链金融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包括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信息平台及金融机构的奖励。第六条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内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具体项目
6、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和申报手续。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主要依据企业及机构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保险业务进展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等因素,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对上一年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于每年6月底前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第八条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后,单家或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行文下达资金。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牵头本部门、本行业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
7、标运行监控、项目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和加强结果应用等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主管单位,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三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作为优化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评价结果,完善相关政策、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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