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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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
2、心竞争力。(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3、。(二)服务保障研发中心建设运行,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其承担有关科研任务。()受委托组织归口管理的研发中心开展综合评价等。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运行各项任务,提供研发中心必要的经费、基础条件保障,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二)聘任研发中心主任。(三)做好研发中心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四)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第三章组建条件与程序第七条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
4、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1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2 .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万元;3 .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三)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6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
5、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四)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o(五)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六)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七)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八)获得省级二
6、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九)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认定研发中心。第八条研发中心申报组建程序:(一)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发布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工作通知。(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填写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向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7、开展现场考察等),依据审核结果提出推荐认定名单报省科技厅复核确认(建设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2)。(四)省科技厅对各市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认定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标准条件),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认定。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九条研发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为行业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模式运行。第十条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如需更名,或进行重大事项调整、重组等,依托单位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必要时实地核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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