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利--从宋代“濮议”审视明代“大礼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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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文利】从宋代“濮议”审视明代“大礼议”栏目:思想探索发布时间:2015-05-21 13:47:39标签:任文利作者简介:任文利,笔名温厉,男,西历一九七二年生。哲学博士。现为北京青年政治与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员,弘道书院行政副院长。著有心学的形上学问题探本(中州古籍006年)、治道的历史之维(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国学举要儒卷(合率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等。从宋代“濮议”审视明代“大礼议”作者:任文利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于治道的历史之维明代政治世界中的儒家第三章“大礼议”及相关问题评析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四月初四日丁酉耶稣2015年5月21日“大礼议”是发生于嘉靖朝
2、对明代政局影响巨大的历史事件,“濮议”则是“大礼议”的历史先例,虽然它对宋朝政局的影响要小得多。明儒黄宗羲在评价“大礼议”时,曾指责其中“继嗣”论者所持,乃“牵挽前代以求准则”。“牵挽前代以求准则”,换言之,即诉求于历史先例。于“礼”之合理性而言,这样做并无可厚非,毋宁说,“礼”正当性首先体现在历史先例之中。“礼”是在历史沿革中自发形成的,“礼”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其历史合理性。这种历史合理性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不能轻易视之的。故而“大礼议”初起之时,首辅杨廷和首先想到的是定陶王、濮王之历史故事。礼部主持廷臣会议后,亦以“濮议”定今日事体的基调。即以与之相对的“继统”一派而言,他们也不敢轻易指责
3、历史先例本身的不合理性,而只能基于二者事体之不相类,否定历史先例对于今日事体的适用性。当然,明世宗于此而言,或许是个例外,这一点是他和“继统”派的区别。究其实而言,无论是当日之“议礼”,还是今日我们对于“大礼议”本身的评价,均不能离开历史先例加以审视,否则,或不免于无的放矢。就这一点而言,“濮议”无论就事态本身之发展而言,还是就历史影响而言,均足以与“大礼议”相比类。本文即尝试从“濮议”出发,对“大礼议”之是非有所解析。、作为历史先例的“濮议”“濮议”乃宋英宗故事。英宗为濮王之子,四岁时,宋仁宗因无嗣而养于宫中,后因仁宗子豫王出生而返回濮邸。仁宗所生子最终皆死,英宗终于嘉祐七年被正式立为皇子。
4、嘉祐八年,仁宗崩,英宗嗣皇帝位。英宗于仁宗生前被立为皇子,这就是“继统”派以为不可类别于“大礼议”今日事体者,明世宗乃死后直接以“兄终及弟”的祖训入继。这种情况,本不应该发生。英宗四岁为仁宗养于宫中,是年仁宗二十六岁。明武宗崩时已三十一岁,既无子嗣,当如仁宗故事,早日预养宗人之子于宫中。廷臣于此亦有建言,未为武宗采纳,故而有世宗入继之局面。与“大礼议”动议出于明世宗不同,“濮议”之动议由宰相韩琦、参知政事欧阳修等人主之。其事已在宋英宗继位次年治平元年五月,英宗以过仁宗大祥后再议为是。治平二年四月,宰辅之动议得旨,下太常礼院、两制议濮安懿王典礼。六月,王珪等上所司之议,以为当“一依先朝封赠期亲尊
5、属故事,高官大国,极其尊荣”。宰辅以奏疏中“未见详定濮安懿王当称何亲,名与不名”,责再议。王珪等再议,拟定“濮安懿王于皇帝合称皇伯而不名”。这就是“大礼议”初起时,礼部尚书毛澄等议世宗宜称孝宗为皇考,改称兴献王为皇叔父兴献大王”,其动议所用以支撑的历史先例的来源,当然,以主于程颐而略加变通。毛澄礼部所议引世宗震怒,以为“父母可更易若是耶”,令再议。于是,礼部住持廷臣会议,仍持原议。宋王珪等所拟在当时则由宰辅提出异议,以为“称皇伯于典礼未见明有引据”,并以“汉宣帝、光武皆称其父为皇考”相质疑。两制、礼官既与宰辅有异议,宰辅请以其事“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官定议”。此时,台谏登场,皆以两制等所拟为
6、是。以太后手书责韩琦等不当议称皇考,诏权罢集议,只令有司博求典故,务合礼经以闻。范镇率礼官上言支持两制所拟,台谏吕诲、范纯仁等亦纷纷进以上是“濮议”初起时的大致情形,下面,我们回头来看看王珪等所拟之理据。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王珪等所拟实出于司马光。史载:初,议崇奉濮安懿王典礼,翰林学士王珪等相顾不敢先发,天章阁待制司马光独奋笔立议,议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为案。2该议也载在司马光文集中,题作“与翰林学士王珪等议濮安懿王典礼状”冏,内容儿全同,可证史载为实。司马光应该是倡言“濮议”之第一人,早在两年前英宗即位之初的嘉祐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皇帝疏中,为预防谄谀之臣劝英宗尊崇濮王,先申其议。王珪等拟虽出于
7、司马光,但它代表了两制、礼官对此事所达成的官方正式意见,我们仍称其为王珪等拟。该议首先征引仪礼经文:臣等谨按,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所后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言皆如亲子也。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又“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大功,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以此观之,“为人后者为之子”,不敢复顾私亲。圣人制礼,尊无二上。若恭爱之心分施于彼,则不得专一于此故也。4于典礼而言,礼经所言无疑是最高的理据,任何人对此均不能有所质疑,故该议首先引述仪礼丧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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