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团企业对外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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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集团企业对外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托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合资、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公司章程、权限设置情况自行拟定对外支付管理办法,报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核备案。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对外支付是指各单位与其分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外部单位之间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第三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决策权的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对外支付款项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的业务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监督责任。第二章对外支付日常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
2、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六条首次记账时需要提供原始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收货单、验收单、采购发票、支付审批单据等。第七条资产财务部必须严格监督对外支付的情况,审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达到支付条件,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支付方式、支
3、付单位是否正确等。第八条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与有往来的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章应付账款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进行付款,不得对超过合同约定之外的货款进行支付,原则上不得提前付款。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充分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订货量、账期等因素计算资金成本,并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制定每月支付计划,形成决策后执行。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与信用账期,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账期与合同约定的信用期限进行比较,分析导致单位提前支付或延期支付的原因,减少因货款提前支付所增加的运营
4、资本占用。第四章预付账款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供应商资信管理制度,报资产财务部备案,并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施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对供应商资信管理能够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控制。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供应商资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单位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后,方可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供应商,在综合考虑利益、成本、风险因素后,明确其授信的规模、授信的期限、授信担保措施等,也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第十五条预付账款支付需要满足的条件:(一)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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