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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资产负债整体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建立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在行长室统一领导下进行,对行长室负责,是本行资产负债业务经营方向的决策咨询和审议机构。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三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副行长任主任委员,其他副行长任副主任委员,计划财务部、普惠金融部、信贷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运营管理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金融市场部、风险合规部、资产保全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成员根据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需要调整。第四条
2、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委员会,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才受权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行使本行的利率定价管理职能。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二)审议本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政策;(三)负责审定本行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监管指标,检查执行情况(四)对有关资产负债的重大事宜提出决策建议;(五)监督、指导本行资产负债运行状况;(六)负责审定本行利率管理政策、利率定价方案,授权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在权限范围内具体行使利
3、率定价管理相关职能;(七)审议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负责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的综合汇总和平衡,定期对资产负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提交季度分析报告;(二)负责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反馈决策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三)负责协调、办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宜;(四)负责整理保管委员会会议纪要,起草有关资产负债管理的各种文件,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对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事项发表意见;(二)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事项享有表决权;(三)对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类事项落实情况享有
4、质询权。(一)按时出席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二)秉公办事,按照议事程序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三)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结果及过程,未经授权不得泄漏。第五章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第九条本行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按季召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分析本行资产负债运行情况。第七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议事方式为委员会会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应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第十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人员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指定本部门其他相关人员出席
5、会议负责陈述本部门专业报告。第十一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二条根据需要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第十三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程序:审议资产负债运行分析综合报告,审议资产管理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本部门专业报告,对报告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落实,并在下一次例会上,核蛰决议执行情况。第十四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第十五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不能形成决议时,主任委员应责成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充完善议案,并广泛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议审议议案。第十六条遇资产负债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召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研究决策。第十七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可由主任委员提议,或由成员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建议召开,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召集。第十八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相关职能部门应制订落实计划,保证按期实现目标。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工作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