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宋初敦煌私社的社会功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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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五代宋初敦煌私社的社会功能【学术笔谈】私社是中国古代民众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这种民间团体在唐五代时期的敦煌曾广为流行,就活动内容而言,有的从事佛教活动,有的从事经济和生活的互助,更多的私社则同时从事以上两种活动,本文仅以私社的互助活动为例,对其社会功能略作论述。敦煌私社成员间的互助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丧葬互助。这是最受时人关注的互助活动,在类似章程的“社条”中都有规定。如“敦煌郡等某乙社条一道”(斯5629)规定:“其社人及父母亡没者,吊酒一瓮,人各粟一斗。”“大中年间(公元847至860年)儒风坊西巷社等社条”(斯2041)则规定:“或孝家营葬”,“各助布一;C,“助粟一斗,饼二拾
2、”,“人各二拾幡”。以上所引“社条”中之“孝家”,就是指社人或其家属亡故的人家。从敦煌私社有关丧葬互助的资料来看,各社规定应缴纳的物品和数量并不一致,一般要缴纳粟、麦、面、饼、油、酒、柴等,有的还需要缴纳布、褐、麻、绫、绢、绣等织物。其中粮食和食物应该是在营葬过程中供丧家及吊唁者食用,白色织物应是用于制作丧服、装殓、盖棺、挽棺之用,彩色织物可能用于制作旌幡等。二是关于立庄造舍及男女婚嫁的互助。敦煌本“某甲等谨立社条”(伯3730背)规定,社人“若有立庄造舍,男女婚姻,人事少多,亦乃莫绝”。敦煌私社的社条把丧葬互助称为“追凶”或“荣凶”,男女婚嫁造舍等互助则称为“逐吉”o“显德六年(公元959年
3、)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斯527)规定:“社内荣凶逐吉”,“人各油一合,白面一斤,粟一斗”。斯6537背“上祖社条”规定:“社内有当家凶祸,追胸(凶)逐吉”,“人各例赠麦粟等”。从上引社条的规定来看,“逐吉”需要缴纳的物品应该和“追凶”一样,包括粮食、食品和织物等。三是“赈济急难”,即社人遇到荒年或祸事的互助。“大中年间(公元847至860年)儒风坊西巷社等社条”(斯2041)称:“右上件村邻等众就翟英玉家,结义相和,赈济急难,用防凶变”。并规定:“所置义聚,备拟凶祸,相共助成,益期贩济急难”;“所有急难,各助柴一束“o显然,以上引文中之“凶变”“凶祸”就是对“急难”的定义。“凶变”或“凶
4、祸”当然可以指丧葬,但因前引此社社条对丧葬互助已经另有条款规定,而且以上讨论表明丧葬互助是由社人事发时按规定缴纳助葬物品,而这里的互助物品是从“义聚”中支出。所以,此处的“凶”应该指的是“凶年”,即荒年;祸应指社人临时遇到的死亡以外的祸事。斯6537背“十五人结社社条”中有“社众值难逢灾”,这里“难”和“灾”对举,也应该是分别指祸事和自然灾害。而斯6537背“某甲等谨立社条”则称“更有诸家横遭厄难,亦须众力助之”。这里的“横遭厄难”,就是对上文“难”的具体解释。上文提到“赈济急难”的物品出自私社之“义聚”。“义聚”是私社的公共积累或公共财产,其中的物品有的是社人入社时缴纳的,有的则是私社互助活
5、动的节余。此外,敦煌的私社有严明的纪律,社人违反社条的规定、不听从私社首领的指挥、不参加社邑的活动或未按规定携带物品,都要受到处罚。如伯2556背“社司罚违纪社人记录”载:“没到人张安牛,罚酒半瓮”。另伯36361“社司罚物历”记载马定子等二十多人分别被处以罚粟二斗或一斗的处罚。这些处罚所得物品也被存放在私社的“义聚”中。有材料表明,“赈济急难”还包括在春季青黄不接时借给私社成员粮食种子。如“公元950年前后社司付社人麦粟历”(伯3273)记载私社在春季借给社人马定德等各麦一硕四斗至两硕八斗,粟六斗至一硕二斗。可见,敦煌私社成员之间的互助几乎涵盖了可造成民众生活发生困穷的所有重要方面。现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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