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3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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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9年3月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3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危体育经营活动,是指国家规定的高危体育经营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执行。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危
2、体育经营活动及管理。第四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场监督、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海事、应急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营高危体育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二)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三)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四)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3、第六条拟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办理高危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时,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第七条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救护人员和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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