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类执法活动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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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划土地监察领域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类执行等执法活动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现场检查、勘验、执行等执法活动,缓解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现场检查、勘验及执行拆除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明确阻碍执法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执法过程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面临阻碍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现场检查、勘验及不配合执行拆除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二、本处理意见所称的阻碍
2、执法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拒绝、拖延、消极应对等方式拒不配合调查询问;以拖延、围堵、滞留等方式拒绝、阻挠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加建、改建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勘验;以“拒不到场、拒不开门”等多种方式阻碍拆除处罚强制执行的。发生暴力、威胁等阻碍方式涉及治安管理处理或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检查人明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仍使用暴力、威胁执法人员安全的方式,抗拒登临检查,阻碍国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人以外的人员阻碍执法活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予以相同处理。三、处置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加建
3、、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四、处置原则: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因阻碍执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合乎法律规定及柔性执法等原则性要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在遭遇情节严重阻碍执法违法行为或多次(2次及以上)遭遇阻碍执法违法行为后进行立案处置。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固定阻碍执法事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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