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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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家乡村振兴局等8部门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齐鲁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育管理工作,大力培养乡村建设人才,至“十四五”末,全省累计培育乡村建设工匠
2、不少于1万名,基本形成完善的乡村建设工匠培育管理激励机制,提高乡村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乡村建设工匠培育行动。乡村建设工匠主要是指在乡村建设中,使用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进行农村房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人员。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等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相关专业建设,有针对性开发相关精品课程。各地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培训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电商基地等培训资源,开展适合培育乡村建设工匠的各类技能培训,鼓励通过“安全+理论+实操”模式,提升工匠的安全生产意识、专业技能及实操能力。在培育乡
3、村建设工匠的基础上,重点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培育“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带动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二)建立健全培育体系和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乡村建设工匠”相关内容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乡村建设工作需要,积极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乡村建设工匠技艺交流和岗位练兵,抓好“带头工匠”等高技能人员培养等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乡村建设工匠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工匠型人才待遇和社会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推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录入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乡村建设工匠”模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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