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构建保障法规实施的工作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性法规获得批准后,开展的公布、宣传、监督及评估、释义、废止等法规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工作。第三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工作机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法规实施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清理等工作。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法规的具体实施和宣传等工作。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法规宣传和实施监督等工作
2、。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批准后一个月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人大网以及日报上全文刊载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第五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召开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贯彻实施的责任部门和任务要求。具体负责法规实施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法规实施的具体方案,明确宣传培训、工作重点、执法规范等内容。第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完成配套规范性文件。法规对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应当纳入法治
3、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函告有关国家机关,明确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依据条款、完成期限等要求,同时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制定情况,并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督促工作。市司法局应当做好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督促工作。第八条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通知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向其报送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当明确下
4、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二)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以及实施效果;(三)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四)法规中设定、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五)法规规定的重大创新性制度实施情况以及社会成效;(六)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完善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对口联系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因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调整致使法规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二)法规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
5、(三)法规的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实施的;(五)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形。第十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当进行审查研究形成审查意见,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询问。第H一条地方性法规实施三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应当针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重点检查相关法规重要
6、条款的实施效果、法规实施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以及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创新执法检查方式,可以针对某一领域相关的多部法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第十三条施行未满五年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相关事项领域客观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作出重要修改、调整,法规执行中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可以对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法规有关条款进行评估。第十四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全部或部分委托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统筹保障评估工作经费。第十五条立法后评估应当形
7、成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废止或者保留的明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予以研究,及时将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第十六条针对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询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后予以答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解释。第十七条各级普法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列入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责任主体,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普法工作情况的监督。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法规宣传工作计划及方案,编印法规文本和解读资料,创新法规宣传、解读方式,借助广播电台、报纸杂志及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综合运用访谈、讨论、通报、发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推送、分析、解读法规重点条款和实施中的典型案例,增强法规宣传实效。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信息收集、共享和反馈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法规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以及各方面对法规实施和改进立法的意见建议。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