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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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构建保障法规实施的工作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性法规获得批准后,开展的公布、宣传、监督及评估、释义、废止等法规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工作。第三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工作机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法规实施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清理等工作。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法规的具体实施和宣传等工作。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法规宣传和实施监督等工作
2、。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批准后一个月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人大网以及日报上全文刊载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第五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召开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贯彻实施的责任部门和任务要求。具体负责法规实施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法规实施的具体方案,明确宣传培训、工作重点、执法规范等内容。第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完成配套规范性文件。法规对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应当纳入法治
3、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函告有关国家机关,明确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依据条款、完成期限等要求,同时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制定情况,并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督促工作。市司法局应当做好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督促工作。第八条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通知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向其报送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当明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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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 地方性 法规 实施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