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佛山市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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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贯彻中共佛山市委第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高质量建设“十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佛山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的带动作用,着力打造以南海大沥、狮山、广佛交界处、货物运输线等区域为点轴的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下称“集聚区”),持续提升我市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质量和辐射能级,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集聚区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资金发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第三条设立佛山东部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集聚
2、区管理机构(专班)负责统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第四条扶持资金支持在集聚区从事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产业的企业,以及在上述企业工作的个人。上述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独立法人组织。(二)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集聚区内。(S)主营业务符合集聚区主导产业方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在库企业。(四)本办法所称的现代物流企业,是指具备和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货物快递)和仓储及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供应链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并具
3、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管理理念、组织化程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五)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六)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且上一年度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七)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第五条同时符合本政策及佛山市、南海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第六条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集聚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第七条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集聚区管理机构(专班)在年度预
4、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集聚区管理机构(专班)应及时开展扶持资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对促进集聚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集聚区管理机构(专班)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标准。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被支持项目总数的10%,且支持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支持总额的25%o第一章支持内容第九条对集聚区范围内的现代物流建设项目,在建筑密度和控高有所放宽,满足现代物流企业建设需求,即建筑密度控制允许放宽至65%,建筑限高在原规划限高基础上增加5
5、米。第十条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且符合总部企业标准,即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或以上企业(其中至少一家为省外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本地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在其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的占比不低于15%,给予企业IOOO万元的落户奖励,奖励分3年按照5:3:2的比例给予扶持。第十一条每年新增能源消耗总体指标向集聚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现代物流企业倾斜,并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将相关企业列为优先保障对象。第十二条对在集聚区内的物流园改造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第十三条对冷链物流
6、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购置冷链物流设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与一次性资助。第十四条对新设立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年物流服务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配送(分拨)中心,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第十五条支持建设与综合交通、制造业融合的基础性、功能性、具有明显公益属性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具有行业公共服务性质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分别按照300万、200万、100万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十六条推进现代物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以互联网为依托,开放共
7、享、合作共赢、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智慧物流生态体系。对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设公共型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经专家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十七条支持行业协会和本市物流和供应链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成果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后,分别给予每一个标准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申报主体每年度原则上不超过3个)。第十八条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申报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入选工程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相关投资的1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支持发展水铁联运和国际班列,对从事海铁联运和国
8、际班列的运营公司进行核算,按核算年度完成国际班列集装箱量进行相应奖励,其中:省内的奖励标准为250元/标准箱;省际的奖励标准为350元/标准箱。第十九条鼓励本市、本区域企业与国外物流企业合作,鼓励国外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相关扶持或奖励政策按我市现有现行招商政策执行。鼓励物流企业创先争优,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运营企业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升级给予级差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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