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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参评企业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下列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二)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的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危睑废物经营、污染土壤治理及其他环保治理的企业;(五)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六)从事能源
2、、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七)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A)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九)上一年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十)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挂牌督办的企业;(十一)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十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信用等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分别以
3、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评价定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采用评分方式,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其环境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一票否决】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4、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A)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
5、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二)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环保诚信激励】(-)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优先安科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
6、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六)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A)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九)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环保良好激励】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其环境行为,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环保警示惩戒】(-)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
7、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三)加大双随机执法抽查频次,在环境日常监管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五)取消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A)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单位,建议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环保不良惩戒措施】(-)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
8、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三)加大双随机执法抽查频次,在环境日常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六)取消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七)建议
9、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A)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单位,建议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评价周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参评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开启填报系统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评价指标要求逐项提供相关信息和佐证资料,未提供材料的指标项扣全分。【初评公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评企业,同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生态环境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申请复核】参评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逾期未申请复核或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视为无异议。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复核受理】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复审申请和佐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