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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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6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J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专利的权利人,将其现有的特定专利、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中重要的两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七条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作了规定,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已被合法授予的专利权,转让方为专
2、利权人,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对其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转让方为专利申请人,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合同封面合同需要列明合同双方必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需要填写合同本身的相关信息,包括签订地点、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应当与标的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以孰后者为准)保持一致。若合同标的仅涉及一件专利,可以在封面明确合同的标的专利的相关信息,包括发明创造名称以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以便将合同的标的予以固定。前言(鉴于条款)鉴于条款需要简单介绍合同双方的合作背景,包括双方基于何种目的希望就本项目达成合
3、作意愿。在模板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进行补充,可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专利的形成背景、标的专利的实施前景等。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定义条款需要对合同中出现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就是对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进行清楚界定,以避免合同双方在签订及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可能涉及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包括“标的专利、标的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第二条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为保证合同效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专利,避免使用“一切权利”等模糊约定,防止多重法律关系发生混同,从而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在实践中,受让方对标的专利的实施,可
4、能还依赖转让方的其他专利,由于该等专利未被纳入标的专利范围,则双方还可能就相关专利的许可事宜达成一致安排。在上述情形下,建议双方另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受让方于转让登记之日起取得标的专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由于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公告后生效,故双方应对转让登记的办理进行约定,避免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申请)权转让延迟。例如,可约定由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对该转让登记申请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为避免疑义,双方还可对“最大商业合理努力”进行列举。此外,为确保双方
5、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另一方同样负有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当标的专利处于质押状态时,办理转让手续需要取得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第三条交付资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明确具体地规定相关资料的交付内容,特别是要注意判断仅交付合同所列举的专利文件和资料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尤其是在标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考虑配方、工艺、图纸或相关技术秘密是否应当被列入交付内容,外观设计则通常不涉及技术秘密相关内容)
6、,同时要保证合同各条款有关交付范围的表述的一致性,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如果仅转让部分份额的专利权,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条款对份额进行约定,防止未来就专利归属发生争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专利登记薄记载了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法实施细则
7、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专利转让中需要核验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转让方会在合同中就标的专利的情况进行陈述和保证。但保证不应取代转让前的尽职调查。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的过程,同时也是受让方对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由于法律状态由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因此,受让方除了查验转让方交付的资料,还应该直接通过向专利管理部门查阅专利登记簿等方式,确认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充分了解标的专利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转让、许可、质押、保全、复审、无效宣告等各种情况。对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来说,受让方可以通过专利管理部门已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判
8、断其可能的授权前景。对于转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受让方应当关注该标的专利是否已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报告关于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具体意见。双方在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要尽量在合同中对交付资料的交付时间(明确日期或明确的时间段)、地点和方式(纸质交付或其他形式)以及对附随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如果有)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模糊和歧义条款,从而防止未来发生争议。具体而言:1 .交付时间双方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可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于转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如7日内)交付全部资料,或以转让登记手续合格为分界,分批交付约定的资料。如双方未对交付资料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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