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全文细则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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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3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
2、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第二章裁量基本规则第四条行使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行使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实施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
3、,从其规定。第七条实施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同类违法行为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八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二)同一机
4、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四)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5、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Q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6、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七)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其他立功表现的;(A)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
7、行为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三)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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