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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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我市噪声监督管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市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完善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要严格源头预防、不欠新账,加快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多还旧账,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
2、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新理念、新思想,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全面部署。噪声污染防治的成效关乎人民群众能否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最严格的制度予以保证。(二)是率先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需要2023年3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构建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等要求,为噪声污染防治制度指出了新的完善方向。2023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新法增加了防治对象,扩大了适用范围,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注重源头预防,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2023年10月,
3、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发布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358号),要求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国家政策要求,有必要根据新的上位法重新制定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三)是解决深圳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的需要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作为我市噪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环保督察要求的越来越稿,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形势出现
4、许多新问题、新变化,需要重新制定新的立法予以应对。二、立法过程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已列入202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当年拟提请审议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并于2023年5月26日提请市司法局审查。2023年6月,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市直部门、各区政府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主要内容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公众
5、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章九十三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理顺噪声监管职责,应对噪声执法困境1调整社会噪声监管部门。当前,社会生活噪声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管。但这两个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面临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例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管时,无法对营业性场所内及周边人为制造的噪声(如消费者高声喧哗)进行有效监管;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噪声投诉缺乏管理权限。公安部门也没有监管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的职责。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噪声污
6、染违法行为瞬时性比较强,需及时响应调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属地优势,可以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有利于针对性的解决各类投诉。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等综合执法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2.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全过程监管当前,建筑施工噪声监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改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在招投标环节即对建设
7、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从全链条环节优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在保障市民生活安宁的同时,可确保我市重大工程顺利建设。(二)细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措施为有效保障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建设全流程强化保护力度:在规划阶段,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利用、产业布局、区域开发等规划,开展相关建设等活动时,衔接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要求,落实相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确定建设布局时,需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工业企业、城市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距离,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噪声防控要求进行审查;建设阶段
8、,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满足相关标准,住房建设部门将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图监督抽查,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将房屋隔声设计和隔声质量纳入房屋竣工验收;出售阶段,新建住房应进行噪声信息公示,并将相关内容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先路后房情况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单位需承担相关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三)丰富噪声监督管理手段为提升执法效率和威慑力,条例(征求意见稿)丰富了噪声监管手段。一是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噪声污染情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信访投诉等情况,制定噪声重点监管单位或区域名单,进行重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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