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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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立法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保护原则1第四条政府职责1第五条部门职责2第六条地方责任2第七条社会责任3第八条保护资金3第九条社会参与和鼓励4申报认定及退出.5第十条申报标准5第十一条调查申报5第十二条递交材料6第十三条认定公布程序6第十四条向上申报7第十五条建档挂牌7第十六条警示与退出7第三章规划编制8第十七条编制期限8第十八条规划内容8第十九条规划协调9第二十条公众参与9第二十一条上报审批9第二十二条公布备案10第二十三条规划修改10第二十四条规划督查10第四章保护修缮12第二十五条保护思路12第二十六条分类分级分区保护原则12第二十七
2、条禁止行为12第二十八条核心保护范围内保护规定13第二十九条建设控制地带内保护规定13第三十条环境协调区内保护规定14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内保护对象14第三十二条修缮实施方案和风貌整治方案14第三十三条保护与修缮责任人15第三十四条保护修缮要求15第三十五条修缮补助15第三十六条修缮技术支持16第五章活化利用与发展17第三十七条用地统筹17第三十八条消防17第三十九条防灾18第四十条设施完善18第四十一条搬迁和房屋交易18第四十二条鼓励活化利用18第四十三条文化弘扬19第四十四条非遗利用19第四十五条旅游发展20第四十六条产业发展20第四I七条村落运营20第六章法律责任22第四十八条已有规定22
3、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22第五十条行政处分22第七章附则24第五十一条名词解释24第五十二条条例解释24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貌,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村落。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
4、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相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保护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有序修复、合理利用;突出特色、活态传承;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
5、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制定传统建筑修缮、风貌整治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
6、生态环境、财政、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责任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7、;(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等病虫害防治工作;(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社会责任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的义务和责任,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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