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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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
2、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贝限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签订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
3、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及担保,具体为:(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
4、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二章 资产自用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坚持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资产验收入库。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审计确认,根据审计确认的决算数和相关资料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文件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新建固定资产卡片。第十二条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资产领用交回情况。第十三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盘盈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
6、;盘亏和报废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资产管理责任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第十五条 资产共享共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行政单位应对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7、;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三章 出租、出借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一律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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