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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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开展,规范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教育部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分为高校国家
2、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项,但不能重复申请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三条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科(以下简称学校资助管理科)在贷款经办银行和XX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XX省分行。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
3、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六条学校资助管理科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三)在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第七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
4、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审批、建档;(二)配合学校资助管理科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三)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贷款相关表格;(四)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五)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六)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七)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管理科安排的各项工作。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八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全体学生中
5、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第十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当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第十二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第十三
6、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第五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十五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借款学生在学习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申
7、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诚信承诺等内容;(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经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三)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内容要求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家长单页复印件等材料;(四)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资助管理科审批;(五)学校资助管理科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
8、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审批。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第六章贷款额度第十七条贷款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及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第七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十八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学校资助管理科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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