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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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工作机制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纠分工作,切实提高多元化解质效,增进社会和谐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XX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文件精神,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一站式”调解服务体系,结合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际,制定XX县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工作机制。一、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周期为: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每周开展纠纷排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纠纷排查不少于2次。各级调解组织实
2、行重大节日、敏感时期集中开展专项纠纷排查制度,落实“日报告”制度,做到矛盾纠纷早预测、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二、矛盾纠纷信息报告机制各人民调解组织应设立专人负责登记、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总结,按主管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矛盾纠纷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的人民调解案件数量作为“以奖代补”补助依据。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发生以下情形的重大疑难纠纷应立即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热点纠纷;(2)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3)
3、因民间纠纷激化酿成的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案件;(4)涉及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5)其它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发生后,各调解委员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第一时间将情况按程序向属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确实紧急的可采取口头形式,书面材料在48小时内补报。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下列矛盾纠纷后,应及时以“人民调解案例”形式反馈至属地司法所或县司法局:(1)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受伤的矛盾纠纷;(2)非正常信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3)在县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4)县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5)调查
4、取证次数较多,经多次调解,久调不决的矛盾纠纷;(6)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上报的重特大纠纷。三、矛盾纠纷“一站式”分流调处机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本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对于涉及其他村(社区)的,可以邀请相应的调委会一起联合调解。调解多次以上仍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认为需要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调解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填写矛盾纠纷移交登记表并附相应的材料移送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与属地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的联系,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等社会调解力量的作用,集中力量化解本
5、级受理的矛盾纠纷和村(社区)调委会上报的疑难、复杂纠纷。对于跨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由首问调委会牵头,相应调委会参与共同组织调解;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调解专家参与调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的案件,发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进行调处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流至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县矛调中心要充分发挥进驻部门专业力量和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心理服务等社会力量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化解本级受理的矛盾纠纷、下级上报以及同级部门转交的复杂、疑难纠纷。受理复杂、疑难纠纷后,应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专职人民
6、调解、律师、调解专家等各方面调解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调解阶段,实现“应调尽调、调解优先”。县矛调中心直接受理的案件,发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进行调处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流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四、矛盾纠纷“一站式”规范调处机制(一)调解申请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线上等形式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的,由调解员代为填写,填写后当事人经确认无误签名按手印。调解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及当事人申请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的,应按
7、要求规范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线上申请调解纠纷的,调委会应在72小时内及时受理。(二)移交制度移交矛盾纠纷时,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移交登记单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和纠纷调处情况材料。接到移交矛盾纠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移交单上签字盖章。(S)审核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有关部门移交、委托调解的纠纷应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案件是否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审核后明确是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并对该纠纷进行受理登记;如审核后发现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如实
8、告知当事人(移交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或到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后明确是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登记;如当事人调解意愿不强的,调解员应积极做好引调工作,引调后明确不同意调解的,对矛盾纠纷不予受理登记,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或寻求相关部门帮助。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一律进行登记入册(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相关内容。(五)调解准备实施制度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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