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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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发2021) 5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及提供门诊医药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加强统筹共济,确保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2、应。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坚持平稳过渡,确保改革前后政策顺畅衔接,确保改革与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体系,协同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履约服务质量。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规范急诊、转诊行为。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间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等信息共享,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市财政、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细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五条【门诊首诊】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在其选定的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在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按75%支付,按规定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参保人(以下简称“签约参保人”)按80%支付。(二)在选定本市
4、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60%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5%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上述支付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第六条【门诊转诊】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可根据病情诊治需要为参保人办理转诊,转诊至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转诊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金按75%支付,签约参保人(选定在本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除外)按80%支付;转诊到本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按60%支付;转
5、诊到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按55%支付;转诊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按50%支付;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上述支付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第七条【专科门诊】已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因专科疾病直接到本市定点传染病医院、定点精神病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转诊至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具体名单另行公布。第八条【门诊急诊】已选定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因急诊直接到
6、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转诊至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第九条【门诊急抢救】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门诊急救和门诊抢救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5%支付。第十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超过以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在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已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发生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60元。(三)已选定本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
7、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月核定,不跨自然年度使用,从参保人选定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之月起核定当年实际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剩余月数支付限额。(五)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变更其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限额低的为准。第十一条【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第十二条【不予支付的情形】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已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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