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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
2、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保险费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3、,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第
4、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争议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典推荐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
5、,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6、;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保险费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
7、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
8、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争议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融合同: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本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
9、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O保险期限第五条保险
10、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保险费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
11、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
12、保险期满。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争议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
13、、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
14、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15、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限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