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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担保合同锦集八篇保证担保合同篇1保证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贷款银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住所: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至I(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2、。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
3、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
4、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保证担保合同篇2编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联系电话及传真: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6、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1.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分别约定。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7、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第五条保证期间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5.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1.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
8、提前收回主债权;6.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7. 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8. 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7. 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7 .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8 .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
9、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 5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7. 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7. 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7. 8发
10、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7. 8.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8. 8.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7. 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7 .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8 .9.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7.
11、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7 .9.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8 .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9. 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9.1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7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
12、益。8 .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7. 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8.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 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
13、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九条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9. 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9.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0. 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保证担保合同篇3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监管人:经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4、,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为。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上述期间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出借人实际情况调整上述额度。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天)利率,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借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
15、(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且出借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第四条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第五条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贷零还或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实际发生额,点对点、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出借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出借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八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第九条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出借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